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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 109年07月15日)
第 4 條
監獄對於受刑人施以懲罰,應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事項:
一、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行為之手段。
四、受刑人之平時行狀。
五、行為對監獄秩序或安全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六、行為後之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