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 112年04月11日)
第 12 條
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
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
二、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
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
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五、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六、有營私舞弊之虞。
七、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
八、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之虞。
九、有違反教育中立及行政中立之虞。

少年矯正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