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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 112年04月11日)
第 14 條
學校應就教師申請兼職建立校內審核管理機制進行實質審核;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案件,應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其他會議進行審議。

前項違反規定期間所支領之兼職費,應納入公務預算繳庫,並由學校列入聘約規範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