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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 92年02月14日)
第 15 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接獲申請保護或通知保護後,應審查受保護人之需要,為下列一種或數種之暫時保護:
一、旅費之資助。
二、各種車票之代購及供給。
三、膳宿費之資助。
四、戶口之協助申報。
五、醫藥費之資助。
六、護送受保護人回籍、回家或護送至其他處所。
七、小額借款。
八、其他必要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