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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 112年12月29日)
第 10 條
保護機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保護機構。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並由保護機構報請本部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董事同;未聘任前,由其代行董事長職權,代行期間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