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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 112年12月29日)
第 23 條
分會之常設委員會委員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對外代表分會,綜理分會業務。

主任委員應由具備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或富有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服務經驗且聲譽卓著之人士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