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 112年12月29日)
第 25 條
分會置主任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主任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或分會主任委員報請保護機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