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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 112年12月29日)
第 3 條
保護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經本部核准後設立保護機構分會(以下簡稱分會)。

保護機構統籌規劃本法所定各項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與督導各分會精進保護服務品質,及辦理其他本部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