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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 92年01月06日)
第 7 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適用第八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並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報請法務部備查: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