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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 105年04月08日)
第 12 條
財產為現金者,管理單位應預存適當金額為經常性業務費用支出之用外,其餘部分應存入金融機構定期存戶、購買政府公債、或經依第六條董事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定之運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