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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108年05月17日)
第 4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依本部指定之期日及方式,提出或修正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及第二項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