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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108年05月17日)
第 8 條
本部辦理第五條第一項實地稽核,應將稽核計畫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受稽核者如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部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調整稽核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