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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 92年09月26日)
第 12 條
本法第八條所定國家機密相關之準備文件、草稿等資料,應依其內容分別核定不同機密等級。但與國家機密事項有合併使用或處理之必要者,應核定為同一機密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