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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 97年10月16日)
第 10 條
本款所稱都市計畫人員,指辦理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新市區之建設及都市更新等業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