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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 97年10月16日)
第 13 條
本款所稱金融授信人員,指各公營金融機構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性質類似項目業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