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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 97年10月16日)
第 16 條
本款所稱專利人員,指辦理專利案件之申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發、撤銷案件及其他專利權管理等業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