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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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自來水水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94年07月26日)
第 5 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出缺時,應予補聘;有關機關、自來水事業或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代表有異動時,應由各該機關或團體改派代表,其任期均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