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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組織法  ( 112年06月07日)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質調查、礦業、土石業相關政策、法規之研擬、執行、督導及管理。
二、全國基本地質、資源地質及地質災害調查與觀測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三、地質調查應用於國土規劃、工程建設、資源開發、災害防治與環境保育之策劃、執行、推動及督導。
四、地質敏感區調查、公告與應用之策劃、執行、推動、協調及督導。
五、礦場安全、礦場災害預防之監督檢查、管理、調查與鑑定及事業用爆炸物之管理。
六、全國地質、礦產土石資料之蒐集管理、應用與推廣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地質調查及礦產土石資源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