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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 109年05月19日)
第 6 條
配售項目整備機關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負責督導所屬各區分署及辦事處分區開設供應站供應食米。
二、經濟部工業局:負責督導公、民營生產製造業者分區開設供應站供應食用油及食用鹽。
三、經濟部能源局:負責督導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液化石油氣分裝業者分區開設供應站供應液化石油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