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核能安全委員會處務規程  ( 112年09月26日)
第 9 條
保安應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輻射災害防救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相關法規制(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與保安計畫之審查、管制及視察。
三、輻射災害防救、全民防衛動員與反恐應變之規劃及協調。
四、輻射災害監控、通報與應變之規劃及協調。
五、核子事故整備、應變與復原之監督及協調。
六、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之運用及管理。
七、核子保安、輻射災害防救之相關研究及管制技術發展。
八、本會資訊、資通安全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九、其他有關保安應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