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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辦事細則  ( 112年10月16日)
第 12 條
資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用地之清查及取得。
二、公有土地之管理、占用處理、利用、收益及處分。
三、土地使用計畫之編定及變更。
四、資產與基金之管理及資金調度。
五、國家賠償之處理。
六、財產之管理、清查及處分後續處理。
七、其他有關資產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