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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2年03月07日)
第 6 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其中專家學者委員,每次改聘席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機關代表委員職務異動時,原派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學者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