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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災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 111年12月09日)
第 2 條
適用本辦法之表彰對象,以實施礦災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者為限,並應具備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
二、實施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

本辦法表彰對象之報名及推薦方式,由各級政府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