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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輸配電業 ( 112年01月31日)
第 7 條
輸配電業登記為下列四種,其應備書圖如下:
一、籌設或擴建:經營輸配電業或擴建設備,應備下列書圖及文件申請許可,籌設或擴建許可有效期間為三年。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兩個月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限以兩年為限:
(一)輸配電專案計畫書。
(二)環境影響評估證明文件。
(三)事業所屬機關同意函。
(四)變電所廠址土地開發同意證明文件及地政機關意見書。
二、施工許可:輸配電業應於籌設或擴建許可有效期間內,開始施工;施工前,應備下列書圖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兩個月前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以一年為限:
(一)工程計畫書(含初步圖樣及規範書)。
(二)變電所廠址土地完成變更或容許使用證明文件。
(三)變電所廠址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三、成立給照:輸配電業應於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施工完竣,並應於施工完竣後三十日內檢具第九條規定登記書圖文件,申請電業管制機關派員查驗;其經查驗合格,並核發或換發輸配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四、變更:輸配電業執照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申請換發輸配電業執照,並將舊照繳銷。

輸配電業執照,其應記載事項,包括事業名稱、電業種類、組織、資本總額、輸配電幹線系統圖、立案日期及有效期限。

第 8 條
輸配電業申請辦理前條登記事項,其程序如下:
一、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或變更登記者,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
二、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者,逕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
三、申請核發或換發輸配電業執照者,應將登記書圖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

第 9 條
輸配電業申請核發或換發輸配電業執照,其應備書圖規定如下:
一、經營計畫書。
二、工程概要表。
三、證件:專任主任技術員應檢附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所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第 10 條
本章之各項申請案,其審查應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及下列原則:
一、申請文件之齊備性。
二、土地使用取得及變更計畫之具體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