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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二 節之二 配電盤及配電箱 ( 110年03月17日)
第 101-27 條
配電箱露出裝設於濕氣場所或潮濕場所者,應防止濕氣或水份進入或聚積於箱盒內,且箱盒與牆面或其他固定表面間,應保持六公厘以上之空間。但非金屬箱盒裝設於混凝土、石造結構、瓷磚或類似表面者,得免留空間。

配電箱裝設於潮濕場所者,應為耐候型。管槽或電纜進入其內部之帶電組件上方時,應使用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潮濕場所之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