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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五 節之二 用電器具 ( 110年03月17日)
第 146-12 條
中央集塵器出線口組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設計者確認之中央集塵器出線口組件,得連接於依第二十九條之十七第一款規定之分路上。
二、連接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其連接分路導線之安培容量。
三、中央集塵器出線口組件之非載流金屬配件,應接於設備接地導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