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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三 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第 二 節 低壓電動機 第 一 款 一般規定 ( 110年03月17日)
第 153-1 條
部分繞組電動機,其每一繞組應有分路過電流保護;其額定不得大於表一五九規定之二分之一。

過電流保護之裝置允許電動機起動者,該裝置得使用於兩繞組。使用延時性熔線者,額定得不超過電動機滿載電流之一.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