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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三 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第 二 節 低壓電動機 第 二 款 隔離設備 ( 110年03月17日)
第 155-3 條
電動機電路之隔離設備安培額定不得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之一‧一五倍。但經設計者確認之電動機電路開關,其馬力額定不小於電動機馬力者,不在此限。

轉矩電動機隔離設備之安培額定,應至少為電動機銘牌電流之一‧一五倍。

二具以上電動機同時使用,或一具以上電動機與其他類負載同時使用之組合負載,且使用單一隔離設備者,此組合負載之安培及馬力額定,依下列規定選定:
一、隔離設備之額定,應依滿載條件及電動機堵轉之所有電流總和決定,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每一電動機馬力額定之等值滿載電流,應依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七規定選定,加上其他類負載安培額定之總和。
(二)等值堵轉電流:
二、隔離設備之安培額定應符合前款所定滿載條件之電流總和之一‧一五倍以上。但馬力額定大於組合負載之等值馬力,且依前款規定決定經設計者確認非熔線電動機電路開關時,其安培額定得小於滿載條件下電流總和之一‧一五倍。
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八未規定之小型電動機,其堵轉電流應假設為滿載電流之六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