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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二 節之一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手孔及配件 ( 110年03月17日)
第 196-10 條
拉線盒、接線盒及導管盒之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二平方公厘以上導線之導線管或電纜佈設時,其線盒及管盒最小容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線拉線:線盒或管盒之長度不得小於導線管中最大標稱管徑之八倍。
(二)轉彎、U型拉線或接續:
二、線盒之長度、寬度或高度若超過一‧八公尺者,盒內所有導線應予綁住或放在支架上。
三、所有線盒及管盒應有蓋板,其材質應與線盒或管盒具相容性,且適合其使用條件。若為金屬材質者,應予接地。
四、若盒內裝有耐久隔板加以區隔者,每一區間應視為個別線盒或管盒。
五、線盒或管盒容積大於一六五○立方公分,且依下列規定裝設者,其內部得裝設配線端子板供導體接續用:
(一)配線端子板尺寸不小於其裝用說明書規定。
(二)配線端子板於盒內不會暴露任何未絕緣帶電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