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二 節之一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手孔及配件 ( 110年03月17日)
第 196-15 條
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及非金屬可撓導線管彎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彎曲時不得使導線管遭受損傷,且其管內直徑不得因彎曲而減少。
二、於兩線盒或管盒間,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轉彎不得超過四個,非金屬可撓導線管轉彎不得超過三個;其每一內彎角不得小於九○度。
三、彎曲處內側半徑不得小於導線管內徑之六倍。
四、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裝設於暴露場所或能夠點檢之隱蔽場所而可將導線管卸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不得小於導線管內徑之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