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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十一 節 金屬導線槽配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78 條
金屬導線槽內導線之接續組件、分接頭或端子板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續組件及分接頭:
(一)導線得在金屬導線槽內可觸及處接續或分接,其連接方法限用壓接或採用壓力接頭夾接,並須妥加絕緣。
(二)各導線包括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所佔截面積,不得超過該處金屬導線槽截面積之百分之七五。
二、端子板:
(一)除前款之配線空間規定外,端子板裝設於導線槽內者,導線槽之空間不得小於端子板安裝說明書之規範。
(二)不論導線槽是否加蓋,端子板於導線槽內,不得暴露未絕緣之帶電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