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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十一 節之三 地板管槽配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84-24 條
地板管槽之接線盒應與地板齊平,且應予密封。

金屬管槽之接線盒應為相同金屬材質,且應與金屬管槽作電氣性連接。

地板管槽終端應予封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