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八 節之一 分路與幹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9-24 條
幹線之最小額定及線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幹線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依本節計算所得之負載。
二、幹線應裝置過電流保護,其額定及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連續負載之一.二五倍與非連續負載之總和。但符合下列情況,不在此限:
(一)幹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經設計者確認以其全額定運轉者,其幹線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連續負載與非連續負載之總和。
(二)被接地導線未接過電流保護裝置者,其線徑得以百分之一百之連續負載與非連續負載之總和決定。
三、被接地導線之線徑不得小於第二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