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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八 節 接地及搭接 ( 110年03月17日)
第 29-5 條
接地導線及搭接導線連接至接地電極之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使用熱熔接或經設計者確認之接頭、壓力接頭、線夾方式連接至接地電極,不得使用錫銲連接。
二、接地線夾應為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接地電極及接地電極導線。
三、使用在管狀、棒狀,或其他埋設之接地電極者,應為經設計者確認可直接埋入土壤或以水泥包覆者。
四、二條以上導線不得以單一線夾或配件連接多條導線至接地電極。
五、使用配件連接者,應以下列任一方式裝置:
(一)管配件、管插頭,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之管配件裝置。
(二)青銅、黃銅、純鐵或鍛造鐵之螺栓線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