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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二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第 二 款 配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98-10 條
第一類場所之突波避雷器及突波保護器,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第一種場所:避雷器、突波保護器與突波保護用電容器,應裝設於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本場所之封閉箱體內。
二、第二種場所:
(一)若避雷器及突波保護器為不發弧型者,則突波保護用電容器應依特定責務而設計,且其所裝設之封閉箱體,得為一般用途型。
(二)除前目規定之突波保護型式外,其他種類突波保護器應裝設於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之封閉箱體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