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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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三 節之三 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及飛絮之 20 區、21 區及 22 區
( 110年03月17日)
第 318-46 條
存在可燃性粉塵或可燃性纖維、飛絮,而可能導致火災或爆炸危險之 20區、21區及22區等危險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電機設備及配線,應依本節規定裝設。但可燃性金屬粉塵不適用本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