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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三 節之三 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及飛絮之 20 區、21 區及 22 區 ( 110年03月17日)
第 318-50 條
<div class="line-0004">20 區、21 區及 22 區使用之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20 區、21 區及 22 區使用之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備適用性之確認,應符合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七第一款規定。
二、確認:
(一)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 20 區之設備,得使用於相同粉塵、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21區或22區。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21區之設備,得使用於相同粉塵、纖維或飛絮之 22 區。
(二)設備得經設計者確認為適用於特定之粉塵、可燃性纖維或飛絮,或粉塵、纖維或飛絮之任何特定混合。
三、標示:
(一)以「種」分區之設備: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第二類場所之設備,除應依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七第三款規定標記外,得增加下列標示:
(二)以「區」標示之設備:當設備符合前條規定其中一項或一項以上之保護技術時,應依序作下列標示:
四、溫度分級:設備應標示周溫攝氏四十度狀況下之運轉溫度。若電氣設備於周溫超過攝氏四十度運轉時,除標示運轉溫度外,需另標示其周溫;運轉於周溫攝氏零下二十度至四十度者,得免標示周溫。若設備設計使用於周溫未滿攝氏零下二十度或超過攝氏四十度者,視為特殊情形,其適用周溫應標示於設備上,並包含符號「Ta」或「Tamb」。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屬於非發熱類型之設備,得免標示運轉溫度。
(二)符合第三百十八條之五十四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得依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七第三款規定與表二九四之七標示。
五、螺紋:
(一)導線管或管件之螺紋,應以標準牙模來車絞。
(二)導線管及管件應扭緊,以防止故障電流通過管路系統時產生火花,確保該管路系統之完整性。
(三)設備附有螺牙之銜接口,以連接現場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裝設:
六、光纖電纜:內含有可通電導線之複合型光纖電纜者,應依第三百十八條之五十一及第三百十八條之五十二規定佈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