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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三 節之三 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及飛絮之 20 區、21 區及 22 區 ( 110年03月17日)
第 318-51 條
<div class="line-0004">20 區、21 區及 22 區配線方法,應維持保護技術之完整性,並依下列規定:
20 區、21 區及 22 區配線方法,應維持保護技術之完整性,並依下列規定:
一、20 區得使用下列配線方法之一:
(一)符合第三百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目之 1 規定。
(二)符合第三百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目之 2 規定。
(三)不對外開放且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得使用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20區之裝甲電纜,並具有對氣體或揮發氣氣密之被覆、適當之聚合物材料外皮及符合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個別設備接地導線,且搭配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此用途之終端配件。亦得使用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第二類第一種場所之裝甲電纜與配件。
(四)線盒與管件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 20 區,或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第二類第一種場所。
(五)採用可撓連接者,得使用下列方法之一辦理。若可撓連接易遭受油污或其他腐蝕性情況,導線絕緣應為經設計者確認符合該情況之類型,或由適當被覆保護。
二、21 區得使用下列配線方法之一:
(一)符合前款規定之配線方法。
(二)具有螺紋銜接口,並提供導線管連接之塵密型配件與線盒者,其內部不得有導線分接頭、接合點或終端連結,且不得使用於存在金屬粉塵之場所。
三、22 區得使用下列配線方法之一:
(一)符合前款規定之配線方法。
(二)符合第三百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目之 2 至之 5 規定之配線方法。
(三)裝甲電纜、MI 電纜或有金屬遮蔽之高壓電纜,應單層佈設於梯型電纜架、通風型電纜架或通風線槽型電纜架,且相鄰電纜之間距不得未滿較大電纜之外徑。
(四)符合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非引火性現場配線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隔離:
(五)線盒與管件應為塵密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