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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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三 節之三 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及飛絮之 20 區、21 區及 22 區
( 110年03月17日)
第 318-53 條
<div class="line-0004">20 區、21 區及 22 區之可撓軟線,依下列規定:
20 區、21 區及 22 區之可撓軟線,依下列規定:
一、應為經設計者確認之超嚴苛使用型。
二、除電路導線外,其內部應具有符合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
三、應使用經設計者確認之方式連接至端子或供電導線。
四、應使用線夾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支撐,確保接線端子不會承受拉力。
五、應使用經設計者確認之軟線連接器接線,且該等軟線連接器足以維持其接線空間之保護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