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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六 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第 六 節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第 三 款 隔離設備 ( 110年03月17日)
第 396-33 條
變流器、蓄電池、充電控制器及其他類似設備應裝有隔離設備,使能與所有電源之全部非被接地導體(線)隔離。

設備由二個以上之電源供電者,隔離設備應組群並標示。

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五規定之單一隔離設備,得用於二個以上變流器或併聯型系統交流模組之集合交流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