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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六 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第 四 節 臨時燈設施 ( 110年03月17日)
第 386 條
臨時燈設施係指用戶按臨時用電申請供電,具所裝之臨時性設施。

第 387 條
臨時燈須經檢驗合格後方得送電。

第 388 條
在屋內之乾燥及顯露地點設施臨時燈線路時應採用絕緣電線,導線相互間,導線與敷設面間可不規定距離,但應注意敷設面是否光滑。

第 389 條
沿建築物外側設施臨時燈線路時,應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如設施線路之地點有雨露侵蝕之虞者,可按磁珠裝置法施工。
二、如設施線路之地點有防雨設備且不易受外物損傷,同時裝用電纜者,線路中之各項距離可不規定。
三、線路應設施於建築物之側面或下方。

第 390 條
在樹上或建築物門首及其他類似地點裝置飾燈時,應使用電纜,線路中之各項距離可不規定。

第 391 條
接續直徑二‧六公厘以下之導線時,接續部分得免焊錫。

第 392 條
在屋外應裝用無開關之防水燈頭。

第 393 條
設備容量每滿一五安即應設置分路,並應裝設分路過電流保護,但每燈不必另裝開關。

第 394 條
開關及保護設備應儘量裝置於屋內,如必須裝置於屋外時,應附防雨設備,同時該項設備須為專用者,不得兼作其他用途。

第 395 條
臨時燈線路與布、紙、汽油等易燃物品應保持一五○公厘以上之距離。

第 396 條
本工程應按第一章第十一節規定加裝漏電斷路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