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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五 節 屋外照明裝置工程 ( 110年03月17日)
第 1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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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條
屋外照明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儘量避免與配電線路、電信線路跨越交叉。
二、電桿、鐵塔、水泥壁等處所裝置者,應按導線管或電纜裝置法施工。
三、距地面應保持五公尺以上。但不妨礙交通或無危險之處所,得距地面三公尺以上施設之。
四、不得使用懸吊式線盒及可撓軟線,燈頭應使用瓷質防水或其他相同功能者。燈頭朝上裝置者,應有遮雨防水燈罩或採用特殊防水燈具。
五、在易受外力損傷之處所,以採用金屬導線管裝置法施工為原則。
六、屋外照明應依第一章第八節之一分路規定設置專用分路,並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第 1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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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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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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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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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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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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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7-1 條
以支桿作為幹線或分路之最終跨距支撐者,應具足夠強度,或由斜撐或支線支撐,以安全承受架空引下線之張力。

第 137-2 條
屋外照明採用多芯電纜,並以架空方式跨越者,其對地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三公尺以上:對地電壓一五○伏特以下,且僅得跨越行人可到達之地面及人行道。
二、三.七公尺以上:對地電壓三○○伏以下,跨越住宅區及其車道,及卡車不得通行之商業區。
三、四.五公尺以上:位於前款所列區域,其對地電壓超過三○○伏特者。
四、五.五公尺以上:跨越巷道、道路、卡車停車區域、農地、牧場、森林及果園等非住宅區車道及有車輛行經之其他區域。

第 1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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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9 條
屋外照明配線之導線線徑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架空個別導線:
(一)架空跨距一五公尺以下:導線線徑不得小於五‧五平方公厘。
(二)架空跨距一五公尺至五○公尺:導線線徑不得小於八平方公厘。
(三)架空跨距超過五○公尺:導線線徑不得小於一四平方公厘。
(四)附有吊線裝置時,兩支撐點距離不限制,得使用線徑三.五平方公厘以上之絕緣導線。
(五)吊線兩端支撐點應加裝拉線礙子。
二、節慶彩燈照明:
(一)除使用吊線支撐外,用於燈串照明之導線不得小於三.五平方公厘。
(二)架空跨距超過一二公尺時,導線應由吊線支撐。
(三)吊線應由拉線礙子支撐。
(四)導線或吊線不得附掛於火災逃生門、落水管或給排水管路。

第 139-1 條
裝設於建築物、構造物或電桿上之導線保護應符合第二十九條之四十三規定。

第 140 條
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外側之管槽應設計可排水且適用於潮濕場所。

金屬導線管垂直裝置時,其管口應裝設防水分線頭,以防水氣進入。

第 140-1 條
管槽自地下配電系統引入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時,應依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密封。

備用或未使用之管槽應予密封。

密封材料應可與電纜之絕緣、遮蔽或其他元件一併使用。

第 1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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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2 條
位於建築物或構造物外之屋外照明,應使用絕緣導線或電纜。

屋外電纜或管槽內之絕緣導線,除MI電纜外,應為橡膠被覆型或熱塑型;其位於潮濕場所者,應具有濕氣不能滲透之金屬被覆或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此場所者。

第 143 條
屋外照明燈具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五○伏。但裝設於下列場所者,得不超過三○○伏:
一、燈具裝設於離地二‧五公尺以上之建築物或構造物外或電桿上。但非螺紋型燈座或維修時不露出帶電組件者,得不受二‧五公尺高度限制。
二、裝設於距離門窗、陽台或安全門梯九○○公厘以上之處所。
三、供公眾使用之路燈裝置於離地三‧五公尺以上之人行道,或裝置於離地四公尺以上之車行道。

第 1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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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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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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