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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七 節之一 以吊線支撐配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53-1 條
以吊線支撐配線係指使用吊線支撐電纜之一種暴露配線支撐系統,並採用下列方式之一裝設者:
一、使用有吊環及托架之吊線作電纜之支撐。
二、使用吊線現場綁紮電纜之支撐方式。
三、工廠組裝之架空電纜。

第 253-2 條
以吊線支撐配線不得使用於下列情況或場所:
一、支撐MI電纜及裝甲電纜以外之電纜。
二、非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內。
三、升降機之升降路。
四、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以吊線支撐之電纜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暴露於風雨者,電纜應經設計者確認得使用於潮濕場所。
二、若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者,電纜應為耐日照者。

第 253-3 條
以吊線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撐:吊線應在末端與中間位置予以支撐。電纜不得與支撐吊線或任何結構構件、牆壁或導管等接觸。
二、間隔:利用吊線架設電纜,其支持點間隔應為一五公尺以下,且能承受該電纜重量。該吊線架設之電纜不得受有張力,應使用吊鉤或用紮線紮妥架設,且其間隔應保持五○○公厘以下。

第 253-4 條
吊線及吊設電纜所連結之封閉箱體,於電氣系統為接地系統時,應連接至被接地系統導線,而為非接地系統時,應連接至接地電極導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