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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六 節 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 110年03月17日)
第 327 條
本規則適用於發散腐蝕性物質之處所,如燒鹼、漂白粉、染料、化學肥料、電鍍、硫酸、鹽酸、蓄電池等之製造及貯藏室。

第 328 條
發散腐蝕性物質之處所設施線路時,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按磁珠、磁夾板及木槽板裝置辦理。
二、應按非金屬管裝置法施工或採用PVC,BN,PE、交連PE、鉛包等電纜裝置法施工。
三、如按金屬管或裝甲電纜裝置法施工時,應全部埋入建築物內部或地下,但如環境不許可時,不在此限。惟金屬管及電纜表面應加塗防腐材料以免腐蝕。且按金屬管配裝時,其附屬配件與金屬管概要採用同一金屬,以免二者間發生電池作用。

第 329 條
導線接續時,不得用普通方法,且接續處之連接盒或接續器須防止腐蝕氣體之侵入。

第 330 條
插座、開關及熔絲等均須藏於緊密封閉之盒內或絕緣油內,且盒及油箱之外表均應有防腐蝕之處理。

第 331 條
不得使用吊線盒,矮腳燈頭及花線。

第 332 條
出線頭應裝用防腐蝕之金屬吊管或彎管,燈頭應為密封以防腐蝕。

第 333 條
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之電動機及其他電具應有防止腐蝕性氣體及流體侵入電具內之構造,其電具外殼應有防腐塗料或其他防腐方法保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