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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12 條
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之事項依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