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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7 條
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之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本部應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

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其內容資料應修正者,本部應通知限期修正申請文件。

前二項通知限期補正加計修正申請文件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但屬無國內外實廠實績之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者,其補正加計修正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