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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2年10月30日)
第 9 條
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營運機構於開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業務前,應置專任之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