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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2年10月30日)
第 18 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濟部已依行政院核定計畫輔導設置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其設置之公民營機構,得由經濟部指定或遴選後發給輔導設置文件,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設置、操作及營運。

第 1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