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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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 109年11月16日)
第 10 條
技師申請換發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書不合格式者。
二、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有欠缺者。
三、未依規定繳納執照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