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 109年11月16日)
第 12-1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取得執照者,其第一次申請換發,適用修正施行前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